臺中市-服務單位缺失記點處理原則

代碼:
 
為落實 A 單位執行個案管理服務,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權益,視情節輕重訂定記點處理原則如下:
(一) 各項缺失依規定記點,累計達3點即暫停三個月派案。
(二) 以年度計算,每年累計的記點重新歸零計算。
(三) 該年度記點超過 6 點以上者,終止合作。
編號 記點原則 點數(每案)
1 照會服務後未於兩個工作天回復照會或在五個工作天內未提供服務(因個案因素,於時間內進行異動通報不再此限)且未告知A個管 -1
2 服務單位表示有居家服務人力可以承接服務,但照會後臨時表示無居家服務人員可提供服務或是無法承接。 -1
3 個案有服務調整或喘息之需求,服務單位未告知A個管,且已自行提供。 -1
4 服務單位未依規定執行照顧服務項目及內容(每月抽查五位居服個案) -1
5 服務單位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提供服務,經查證屬實。 -3
6 個案或家屬向A單位陳情或申述事項,經查證屬實且責任歸屬於服務單位。 -2
7 個案於提供服務期間發生異常事件,如:跌倒、臨時送醫、住院、意外傷害、失蹤、家庭暴力事件、輪住或是暫停及重啟服務…等,未通報A單位。 -2
8 針對喘息服務,於A單位照會後兩個工作天或服務前兩天未與家屬連繫。 -1
9 主動開發新個案並可承接穩定提供服務。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