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落實 A 單位執行個案管理服務,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權益,視情節輕重訂定記點處理原則如下: (一) 各項缺失依規定記點,累計達3點即暫停三個月派案。 (二) 以年度計算,每年累計的記點重新歸零計算。 (三) 該年度記點超過 6 點以上者,終止合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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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 | 記點原則 | 點數(每案) | |
1 | 照會服務後未於兩個工作天回復照會或在五個工作天內未提供服務(因個案因素,於時間內進行異動通報不再此限)且未告知A個管 | -1 | |
2 | 服務單位表示有居家服務人力可以承接服務,但照會後臨時表示無居家服務人員可提供服務或是無法承接。 | -1 | |
3 | 個案有服務調整或喘息之需求,服務單位未告知A個管,且已自行提供。 | -1 | |
4 | 服務單位未依規定執行照顧服務項目及內容(每月抽查五位居服個案)。 | -1 | |
5 | 服務單位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提供服務,經查證屬實。 | -3 | |
6 | 個案或家屬向A單位陳情或申述事項,經查證屬實且責任歸屬於服務單位。 | -2 | |
7 | 個案於提供服務期間發生異常事件,如:跌倒、臨時送醫、住院、意外傷害、失蹤、家庭暴力事件、輪住或是暫停及重啟服務…等,未通報A單位。 | -2 | |
8 | 針對喘息服務,於A單位照會後兩個工作天或服務前兩天未與家屬連繫。 | -1 | |
9 | 主動開發新個案並可承接穩定提供服務。 | 3 | |
臺中市-服務單位缺失記點處理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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