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-服務單位缺失記點處理原則

代碼:
(一) 各項缺失依規定記點,連續兩季累計達6點(含)以上,下季暫停三個月派案。
編號   記點內容(會累加計算) 點數/每案
1 派案過程問題 經媒合照會服務後,服務單位未於2日內聯繫家屬或無異動通報回報第一次服務時間。 1
2 A單位照會服務後,服務單位未於3日工作天內提供服務,且無異動通報告知其原因。 1
3 經媒合服務且服務單位回覆照會可提供服務後,卻表示無法提供服務。 2
  4 經照會後服務單位未於規定時間內回覆是否接案。    1
5 原服務單位因無法提供服務而需轉出個案,未於7日前異動通報告知,導致個案服務無法銜接。 2
6 服務執行過程問題 服務單位未依規定執行照會之照顧服務項目內容或次數,並已自行提供服務,且無2日內進行異動通報等相關紀錄。 1
7 呈上點,因服務單位未依照顧計畫執行服務導致個案衍生自費費用問題。 2
8 服務單位申報不實(包含時間及項目),經查證屬實。 3
  9 個案或家屬向A單位陳情或申訴事項,經查證屬實且責任歸屬於服務單位。 2
10 服務單位無故未提供服務,經查證屬實且責任歸屬於服務單位。 1
11 個案於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期間發生重大異常事件,未於24小時進行異動通報A單位。(如:外看聘僱狀態改變、臨時送醫、住院、跌倒、意外傷害、失蹤、家庭暴力事件、搬家…等) 2
12 服務單位未於當月完成服務紀錄登打如:專業服務目標紀錄。 1
13 未於結案個案關檔前進行紀錄登打與額度確認,導致須重新開啟。 2
14 合作態度 服務單位人員對個案、家屬及個管人員有行為、言詞不當及態度不佳等行為,經查證屬實。 3
15 服務單位因個案未核定AA08、AA09而無故拒絕提供服務。 3
16 服務單位已報名出席本機構聯繫會議,卻無故缺席。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