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單位缺失記點處理原則

代碼:
(一) 各項缺失依規定記點,累計達6點即暫停三個月派案。
(二) 以年度計算,每年累計的記點重新歸零計算。
(三) 該年度記點超過 9點以上者,終止合作。       
編號   記點內容(會累加計算)
1 派案過程問題 *經媒合照會服務後,服務單位未於2日內聯繫家屬或無異動通報回報第一次服務時間。
2 A單位照會服務後,服務單位未於5日工作天內提供服務,且無異動通報告知其原因。
3 經媒合服務且服務單位回覆照會可提供服務後,卻表示無法提供服務。
4 原服務單位因無法提供服務而需轉出個案,卻無協助媒合接續服務單位,導致個案服務無法銜接。(特殊個案與個管達成共識不再此限制)
4 服務執行過程問題 服務單位未依規定執行照會之照顧服務項目內容或次數,且已自行提供服務,並無2日內進行異動通報等相關紀錄。
5 呈上點,因服務單位未依照顧計畫執行服務,且導致個案衍生自費費用問題。
6 服務單位申報不實(包含時間及項目),經查證屬實。
7 個案或家屬向A單位陳情或申訴事項,經查證屬實且責任歸屬於服務單位。
8 個案於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期間發生重大異常事件,未於24小時進行異動通報A單位。(如:外看聘僱狀態改變、臨時送醫、住院、跌倒、意外傷害、失蹤、家庭暴力事件…等)
9 服務單位未於當月完成服務紀錄登打如:專業服務目標紀錄。
10 未於結案個案關檔前進行紀錄登打與額度確認,導致須重新開啟。
11 合作態度 服務單位人員對個案、家屬及個管人員有不當言詞及態度不佳等行為,經查證屬實。
12 服務單位若因個案未核定AA08、AA09而無故拒絕提供服務。
13 服務單位若已報名出席本機構聯繫會議,卻無故缺席。